银行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新增资本的具体目的。因此,银行资本充足性有数量和结构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资本数量的充足性
资本数量的充足性受银行经营规模和金融部门管理规定等因素影响,我们很难对其适度性进行界定。一般而言,金融当局所规定的开业许可额是最低限额,管理当局以维护银行的安全和银行体系的稳定岀发来要求资本数量。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银行资本数量的要求观点不一。比如,在存款保证金制度(也称存款保险制度)下,小额存款人因其在银行倒闭时能获得全部偿付,因而他们对银行资本是否充足并不关注,而未保险存款人的态度则恰恰相反。稳健型和风险型的银行家对资本数量的态度也不一。资本数量越大,财务杠杆系数越小,盈利性越小。因此,稳健型银行家为增强公众的信心,乐意保持更多一些的资本,而风险型银行家的态度则相反。尽管银行家、银行债权人及金融管理当局对资本数量大小所持的观点不同,但是,银行应该维持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量,以体现其对金融法规和公众利益的重视。资本量是否充足是银行能否健康、稳定地经营的重要标志。资本量不足,往往是银行盈利性与安全性失衡所致。为追求利润,拼命增持风险资产,盲目发展表外业务等,这些现象必然导致银行资本量相对不足,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然而,商业银行资本量的充足性同时包含资本适度的含义,保持过多的资本是没有必要的。首先,高资本量会带来高资本成本,特别是权益资本成本不能省税,资本的综合成本大大高于吸收存款的成本,由此降低了银行的盈利性;其次,过高资本量反映银行可能失去了较多的投资机会,缺乏吸收存款的能力以及收回贷款的能力。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资本充足性是资本适度,而非越多越好。
(二)资本结构的合理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是指普通股、优先股、留存盈余、债务资本等应在资本总额中占有合理的比重。从静态而言,资本结构是指银行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的比例关系,或指银行债务资本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每家商业银行都有其目标资本结构,比如,在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前提下,核心资本约为全部资本的50%。从动态而言,商业银行为了满足自身的成长需要,或为了降低融资成本,或为了增强融资灵活性等,它们会按一定的融资顺序增加资本或调整其资本构成,因此,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灵活的。合理的资本结构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又可以使银行具备筹资灵活性和财务稳健性。
资本有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不可收回的优先股、资本盈余、留存收益、可转换的资本债券、各种补偿准备金。这些是银行真正意义上的自有资金。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必须由核心资本来满足。因此,核心资本在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直接影响银行对经营风险的耐受程度。
规模不同的商业银行其资本结构应该有所区别。小银行为吸引投资者及增强其金融灵活性,应力主以普通股充当资本。而大银行则可相对扩大资本性债券,以降低资本的使用成本。
商业银行资本结构还受银行经营情况变动的影响。贷款需求和存款供给是否充足会大大影响银行资本结构。当贷款需求不足而存款供给相对充分时,银行增资的方式应以增加附属资本为主;反之,应釆取增加银行核心资本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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