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货物再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形式。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金融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 供货商,并至少有两个合同,是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 有时还涉及信贷合同。第二,承租人指定租赁设备。拟租赁的设备为用户自行选 定的特定设备,租赁公司只负责按用户要求融资购买设备。因此,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技术上的检查、验收等事宜都由承租方负责。第三,完全付清性。基本租期内的设备只租给一个特定用户使用,租金总额=设备货价+利息+租赁手 续费—设备期满时的残值。第四,不可撤销性。基本租期内,一般情况下,租赁 双方无权取消合同。第五,期满时承租人拥有多种选择权。基本租期结束时,承 租人对设备一般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权。以经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机 构称为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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