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赛尔协议》Ⅱ的主要内容是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和市场纪律,并试图通过三大支柱的建设,来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 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以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 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自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 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
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 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 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 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
市场纪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而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市场纪律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推出标准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 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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