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有单一式、复合式、跨国式、准中央式四种,具体如下:
(一)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典型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它是指国家
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地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单一中央银行制又有如下两种具体情形。
1.一元式中央银行
一元式中央银行制,是指一国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来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利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能。它一般采用总分行制的形式,通常在首都设立总行,根据客观经济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的特点是权力集中、职能齐全,根据需要在全国各地建立分支机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中央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便是如此。 2.二元式中央银行
二元式中央银行制,是指在一国国内设立中央和地方两极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也有相应的独立权利,虽然要接受中央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两级机构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这是一种联邦式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两级中央银行制度,美国、原联邦德国、原南斯拉夫等国家的中央银行皆属此类。
(二)复合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国内不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大银行来扮演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个角色,即“一身二任”。这种体制主要存在于改革前的苏联和东欧等国,我国在 1983 年以前也实行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三)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参加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地域相邻的一些欠发达国家建立了货币联盟,并在联盟 内成立参加国共同拥有的统一的中央银行。这种跨国的中央银行发行共同的货币, 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
(四)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例如,新加坡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货币局两个法定机构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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