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们在经济基础、对法治的立场等方面存在许多共同之处。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两大法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这些区别从宏观的角度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法律部门。公法部门以维护国家利益为要务,私法部门则更多地强调尊重私人意思自治。大陆法系的法律分类比较能够体现基本法律原则和概念的一致性和严谨性。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法律的基本分类。这一分类是英国历史发展的结果,与英美国家崇尚实用主义哲学也有一定关系。
第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各国纷纷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而英美法系从总体上看不倾向于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第三,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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