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就是要求财政运用多种方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调节,以期达到收入分配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2)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调节收入的结果可以较好地体现经济公平。但社会公平难以通过市场机制予以完全实现。因此,政府的介入是必然的。
(3)介入前提:财政进行收入分配的逻辑前提之一是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原则界限。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市场可以形成较为合理的企业职工工资、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企业利润等,使之符合经济公平,所以财政原则上不应直接介入这些要素价格的形成(稀缺资源的垄断性收入除外)。
(4)介入的机制和手段:运用政府税收调节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使之符合社会公平;规范政府的资产性收入;规范工资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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